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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术研究

学术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提高我馆学术研究水平,加强学术研究队伍建设,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,实行学术研究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设立“邵阳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 
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,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、审议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。         

第二章 职责

第三条 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,并协助馆务会议审议。

第四条 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,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、审定。

第五条 论证和鉴定全馆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。

第六条 组织全馆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,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,推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
第七条 对申报上级科研奖励的成果进行审定、推荐。

第八条 完成其他有关学术工作。

第三章 组织

第九条: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、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
第十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馆务会议批准。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3名,委员若干人,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馆长兼任,副主任、委员人选由局领导确认,由馆长聘任。

第四章 工作程序
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-2次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
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。主任委员因故缺席,可责成副主任委员召集。
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根据不同议题,由主任委员会前确定,经委员充分论证后,分别采取举手或投票的表决方式,三分之二(含)以上票数方为通过;意见分歧较大、未获通过的议题,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 

第十五条 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
第十六条 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
第十七条 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,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,该委员须回避,不参加审议和表决。

第十八条 所以会议的决议、决定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
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

 

邵阳市博物馆

2017年  8 月  4 日

 

邵阳市博物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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